某市区宾馆是个人独资企业,2008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: (1)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; (2)发生营业成本110万元; (3)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11.3万元; (4)发生管理费用46万元,其中支付业
某市区宾馆是个人独资企业,2008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: (1)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; (2)发生营业成本110万元; (3)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11.3万元; (4)发生管理费用46万元,其中支付业务招待费10万元,补缴上年税款2万元,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金1万元; (5)营业外支出1万元为支付上年的税收罚款; (6)投资者的关系户全年在宾馆消费5万元,未作处理; (7)共有雇员10人,人均月工资2000元,共开支工资28.8万元,含投资者个人每月领取工资4000元; (8)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工资,共提取并实际发生三项经费5.328万元(工资与经费未计入成本费用中); (9)当年向某单位借入流动资金10万元,支付利息费用1万元,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为4.8%; (10)投资者向宾馆借款10万元,为儿子购买婚房,至金未归还; (11)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2万元 该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计算2008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: 应纳税所得额=200-110-11.3-46-28.8-5.328-1-1+2=-1.428(万元) 当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。 要求: 1.根据上述资料,分析该个人独资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? 2.计算该投资者2008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
【答案】1.该投资者自行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正确。 2.主要错误有: (1)按规定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%扣除,但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‰,超过部分不得扣除。 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=(200+5)×5‰=1.025(万元),发生额的60%=10×60%=6万元,只能扣1.025万元,超过部分为8.975万元。 补缴上年税款不能计入本年的费用中,应追溯调整上年会计利润,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在税前扣除。 可扣除的管理费用为46-8.975-2-1=34.025(万元) (2)营业外支出支付上年的税收罚款不可以在税前扣除; (3)关系户在宾馆消费,应确认收入5万元,并可以税前扣除由此而产生的税费,5×5%(1+7%+3%)=0.275万元 雇员工资可以全部扣除,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费用4.8万元不能扣除,但可以扣除生计费。0.16×2+0.2×10=2.32(万元) (4)三项经费可以扣除:(28.8-0.4×12)×18.5%=4.44(万元) (5) 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扣除,超过部分不得扣除。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=10×4.8%=0.48(万元) (6)投资者借款应作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,按“个体工商户的生产、经营所得”计征个人所得税; (7)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、红利2万元,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,不能并入营运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计算纳税。 分回股息应纳个人所得税=2×20%=0.4(万元) (8)应纳税所得额=200-110-11.3-34.025+5-0.275-24-4.44-0.48+10-2.32=28.16 2008年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=28.16×35%-0.675=9.20(万元) (9)2008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=9.20+0.4=9.6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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