位于市区的甲企业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,既生产两轮摩托车,又生产卡丁车;位于县城的乙企业是一家轮胎制造企业,生产各类轮胎;位于市区的丙企业为外贸企业,专营进出口业务。2009年8月,上述企业(均为增值税
位于市区的甲企业是一家摩托车生产企业,既生产两轮摩托车,又生产卡丁车;位于县城的乙企业是一家轮胎制造企业,生产各类轮胎;位于市区的丙企业为外贸企业,专营进出口业务。2009年8月,上述企业(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)往来业务如下: (1)甲企业申报进口一批摩托车零件,支付给国外的买价180万元、包装费3万元,支付到达我国海关以前的装卸费、运输费6万元,保险费2万元,由甲企业向海关交纳税金后,海关放行,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输费4万元,取得国际货运代理发票。 (2)甲企业将数月前购入的一批专用橡胶材料送往乙企业,委托其加工摩托车轮胎,该批橡胶材料成本30万元,乙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8万元,当月完成轮胎生产,甲企业提货并结清了相关款项。 (3)甲企业当月领用加工收回轮胎的80%投入生产,20%直接销售给其他摩托车厂,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; (4)甲企业当月销售自产A型摩托车300辆,取得不含税收入150万元,并将5辆A型摩托车奖励优秀职工;当月销售自产卡丁车20辆,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;支付当月销售运费2万元,取得运输发票。 (5)甲企业委托丙企业出口B型摩托车80辆,离岸价格合计36万元,摩托车出口后,甲企业付给丙企业3万元代理费。 (6)乙企业从境内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生产材料一批,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不含税价款12万元;从一般纳税人购入生产设备一台,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100万元;支付天然气公司天然气动力费用,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20万元。 (7)乙企业销售自产汽车轮胎,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,销售农用收割机专用轮胎,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,当月还用收购的废旧轮胎生产销售翻新轮胎,取得收入10万元存入银行。 (8)丙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,由丙企业收购乙企业生产的一批小汽车轮胎,不含税价款48万元,丙企业当月将该批轮胎以55万元的价格全部出口。 其他相关资料:①甲企业进口零件的关税税率为6%;②生产销售的 AB型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均为10%;③轮胎的消费税率3%;④轮胎的成本利润率5%;⑤增值税退税率13%;⑥相关票据在有效期内均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。 要求:根据上述资料,按下列序号回答问题,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。 (1)甲企业进口摩托车零件应向海关缴纳的关税; (2)甲企业进口摩托车零件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; (3)甲企业向乙企业提货时被代收的消费税; (4)甲企业向乙企业提货时被代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; (5)甲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; (6)甲企业当期增值税可抵扣的全部进项税的合计数(考虑进出口因素); (7)甲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申请的出口退还增值税; (8)甲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申请的出口退还消费税; (9)乙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(不含代收代缴); (10)乙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; (11)乙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; (12)丙企业相关业务应纳的营业税; (13)丙企业申请退还的增值税; (14)丙企业申请退还的消费税。
【答案】(1)甲企业进口摩托车零件应向海关缴纳的关税 (180+3+6+2)×6%=191×6%=11.46(万元) (2)甲企业进口摩托车零件应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 (191+11.46)×17%=202.46×17%=34.42(万元) (3)甲企业向乙企业提货时被代收的消费税 (30+8)/(1-3%)×3%=1.18(万元) (4)甲企业向乙企业提货时被代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.18×(5%+3%)=0.09(万元) (5)甲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轮胎直接销售的,不再缴纳消费税;卡丁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。只有销售和奖励职工的摩托车应纳消费税。 150/300×(150+5)×10%=7.75(万元) (6)甲企业当期增值税可抵扣的全部进项税的合计数 8×17%+2×7%+34.42-36×(17%-13%)=35.92-1.44=34.48(万元) (7)甲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申请的出口退还增值税 销项税=150/300×(150+5)×17%+(12+10)×17%=13.175+3.74=16.92(万元) 应纳增值税=16.92-34.48=-17.56(万元) 免抵退税限度=36×13%=4.68(万元)<17.56 申请退增值税4.68万元 (8)甲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申请的出口退还消费税 申请的出口退还消费税=0;自产货物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,消费税采用免税政策。 (9)乙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(不含代收代缴) 农用收割机轮胎不征消费税但征收增值税,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也暂免征收增值税。丙企业收购轮胎出口,由乙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。 应纳消费税=(60+48)×3%=3.24(万元) (10)乙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 销项税=(60+20+8+48)×17%=23.12(万元) 注意:不要遗漏农用车轮胎的销项和加工费的销项,也不要遗漏丙企业收购出口导致乙企业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。 (11)乙企业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%的征收率;天然气适用13%的低税率。 进项税=12×3%+100×17%+20×13%=0.36+17+2.6=19.96(万元) 应纳税=23.12-19.96=3.16(万元) (12)丙企业相关业务应纳的营业税 3万元代理费应纳营业税=3×5%=0.15(万元) (13)丙企业申请退还的增值税 收购轮胎出口应退还增值税=48×13%=6.24(万元) (14)丙企业申请退还的消费税 收购轮胎出口应退还消费税=48×3%=1.44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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