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建筑工程公司(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,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)下辖3个施工队、1个金属结构件工厂、1个招待所(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),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(1)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,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
某建筑工程公司(具备建筑业施工资质,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)下辖3个施工队、1个金属结构件工厂、1个招待所(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),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(1)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,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,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,其中: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;由该建筑工程公司提供、并按市场价确定的金属结构件金额500万元(购进金属结构件原料时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),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,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。 (2)该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B建筑工程公司(B建筑工程公司为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)。 (3)该建筑工程公司向C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楼一幢(购置原价700万元),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。(4)该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取得客房收入30万元,餐厅、歌厅、舞厅收入共55万元。 根据上面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(1)该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。 (2)该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营业税。(3)该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纳纳的营业税。 (4)该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。 (5)该建筑工程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。
【答案】(1)总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=(3000-500-200)×3%=69(万元) (2)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营业税=(1300-700)×5%=30(万元) (3)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=30×5%+55×20%=12.5(万元) (4)该建筑公司应缴纳增值税=500÷(1+17%)×17%-300×17%=21.65(万元) (5)该建筑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=200×3%=6(万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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