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首饰专卖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09年3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(1)进口A品牌的金首饰一批,关税完税价格为40万元,关税税率为30%。 (2)将某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套装礼品,本期取得零售收入35.

所属学校:职业资格考试 科目:注册会计师考试 2024-11-13 08:45:44 注册会计师考试

某首饰专卖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2009年3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(1)进口A品牌的金首饰一批,关税完税价格为40万元,关税税率为30%。 (2)将某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套装礼品,本期取得零售收入35.1万元(其中金银首饰收入为28万元,镀金首饰收入为7.1万元)。 (3)零售珠宝首饰和翡翠首饰,取得零售收入11.7万元。 (4)出于促销的目的,采取“以旧换新”方式零售金耳环1000对,新耳环每对0.15万元,旧耳环每对折价0.10万元,专卖店直接收取差价。 (5)将金镯子与包装盒一同销售,包装盒单独计价并单独核算,取得零售收入9.36万元(其中,金镯子收入9万元,包装盒收入0.36万元)。 (6)因质量问题,顾客向专卖店退回2月份购买的金项链,价值0.5万元。根据以上资料,回答下列问题,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,答案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(1)计算该专卖店进口环节应缴纳的税金。 (2)礼品套装和珠宝首饰及翡翠首饰应纳的消费税。 (3)以旧换新业务应纳的消费税。 (4)零售金镯子应缴纳的消费税。 (5)该专卖店本月应纳的消费税合计数。

【答案】

(1)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缴纳,所以进口环节不缴纳消费税。 进口关税=40×30%=12(万元) 进口增值税=(40+12)×17%=8.84(万元) 所以,进口环节缴纳的税金合计=12+8.84=20.84(万元) (2)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,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。 应纳消费税=35.1÷(1+17%)×5%=1.5(万元) 珠宝首饰和翡翠首饰不是金银首饰,不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,而是出厂环节缴纳,所以专卖店在零售时不用再缴纳消费税。 (3)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耳环应纳的消费税=(0.15-0.10)×1000÷(1+17%)×5%=2.14(万元) (4)金银首饰与包装物一并销售的,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及如何核算,均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,计征消费税。 应纳消费税=9.36÷(1+17%)×5%=0.4(万元) (5)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,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,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,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,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。 所以,首饰专卖店当期应纳消费税合计=1.5+2.14+0.4=4.04(万元)

版权声明

声明:有的资源均来自网络转载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 请联系本站我们将配合处理!

下一篇 :返回列表

分享: